凡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(医院、卫生院、门诊部、卫生所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所、大专院校卫生所),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、工伤和生育保险服务的,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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